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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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依該法第60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業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營業稅法修正重點在於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及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確保買受人可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該部籲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並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該部將儘速完成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規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順利推動。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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